2012年6月1日 星期五

企業所得稅 應納稅額的計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P58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10%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办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的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按照规定已经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P52
  外国来的收入中国收不收税,如果收,存在在外国已经缴纳过的问题(重复缴税),我国政府允许抵扣在外国已经缴纳的税款,但不是交多少抵多少,怎么抵那?简单的思路是:在国外赚的所得(税前的)假如该所得是在中国赚的按中国税法的规定应该缴纳多少税(抵免限额),然后看国外缴纳了多少,然后进行比较,多不退少要补。由此看出在上述思考过程中需要计算一下几个问题:
  1.抵免限额:
  2.纳税人已缴收入来源国所得税额,也就是实缴税额。
  计算完了这两个问题后按我们刚刚讲过的思路,多不退少要不补就可以了。
  1.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总额
  简化形式: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外税前所得额)×25%  【新增】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几个指标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即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衍生出一个问题是境外税前所得额的确定问题,主要两方面内容,一个是境外税前所得的内容,这方面的内容见教材(二),主要注意可以作为选择题的备选项就可,另一个是计算的问题,下面我们从考试的角度说一下,有三种考核方式:
  A:直接告诉税前所得;
  B:告诉了分回的利润和国外已纳税款的数额,二者相加就可以了;
  C:告诉了分回的利润和国外的所得税税率,需要公式换算:分回利润÷1-某外国所得税税率)。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上述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包括:
  1.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二)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1.纳税人收到《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核实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县级税务机关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
  2.预缴时,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1/4预缴,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3.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4.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5.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6.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
  (一)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计算公式: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1)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2)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3)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4)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等。
  2.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确反映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计算公式: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五)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




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新)
  (一)企业转让个人出资而代持有的限售股的规定:
  (1)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为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转让所得=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2)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二)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的处理规定:
  (1)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2)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有两种方法。
  1.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亏损
  2.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调整项目包括:一个是企业的税会差异的部分;另一个是企业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税收金额。

企業所得稅 - 資產損失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1.满足什么条件下可以作为损失:注意以下两点:
  (1)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扣除金额的确认:
  总原则为损失的净额。换个角度说就是对于在损失确认过程中可收回的部分不得确认损失。具体包括
  (1)现金短缺、固定资产和存货盘亏、毁损、报废和被盗时责任人的赔偿额或保险公司的赔款;
  (2)应收、预付账款和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
  3.特别说明:
  (1)存款损失中强调企业将货币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而无法收回的部分可以作为损失扣除;
  (2)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4)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1.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一)申报管理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公平第三方可以视同正常)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有关情况后,将损失情况通知相关税务机关。企业应按要求进行专项申报





 (二)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10)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一、资产损失的定义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按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