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5日 星期五

企業所得稅 扣除項目

企業所得稅 扣除項目


 三、扣除原则和范围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一般无直接考点,但对理解后续内容有很大帮助)
  1.权责发生制原则。
  2.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当与收入配比扣除。除特殊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
  1.成本。包括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即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2.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具体标准是主要考点)
  3.税金。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有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4.损失。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规定扣除。
  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以后年度又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注意:该部分考试往往结合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转出一并考核!
  5.扣除的其他支出。指除了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5)略,注意(6)。
  (6)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注意:企业应单独设置账册进行核算,没有单独设置的,税务机关责令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可对其进行核定。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新增:201011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注意:软件生产企业的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上述第1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
  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7.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允许扣除的标准是实际发生额的60%与销售(营业)收入的5‰相比较小者)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2)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的,分期扣除。
  11.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2.公益性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14.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7.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关键词:可扣但受比例、支付方式和范围的限制)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4)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5)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18.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19.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20.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营利。
  注意:(1)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是税法调整后的金额;(2)五年弥补期是以亏损年度后第一年度算起,连续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3)连续发生年度亏损,必须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業所得稅 - 應納稅所得額及收入

企業所得稅 - 應納稅所得額及收入



 计算公式:
  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货币形式:
  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
  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这些非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二)基本概念:
  1.销售货物收入。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的收入。
  2.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5.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6.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9.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熟悉)




















说明:
1.区分的关键看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是否发生改变;
2.
视同销售在确认收入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不以销售为目的,具有代替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3.
注意和增值税的区分:







说明: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略)
  5.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另: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